Q:連續處方箋如果因故需出國可否一次一併領三個月份之藥品? A:健保規定,每次調劑至多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,須俟上次 給藥服用完前七日內,始得憑連續處方箋再調劑領藥,如遇出 國期間超過一個月,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,得先行領 取下個月之用藥量,惟全部給藥量以二個月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