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實施期程: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。
二、實施對象:
(一)設籍於臺南市(民國107年12月25日前設籍於本市,且持續在籍者)且於民國46年12月31日前出生之市民及民國56年12月31日前出生之原住民(需檢附戶籍謄本影本),並經本市合約牙科醫療院所牙科醫師評估需裝假牙者。
(二)裝置態樣包含全口活動假牙(上顎及下顎健康牙齒【含智齒】各存3顆以內)或上顎活動假牙(健康牙齒【含智齒】存3顆以內)或下顎活動假牙(健康牙齒【含智齒】存3顆以內)。
(三)補助者之限制:
1.每人每顎僅補助一次。
2.已申請過「衛福部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假牙實施計畫」或「臺南市政府110年度辦理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」並經補助者,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。
3.申請者為綜合所得稅稅率未滿20%者(以109年度為綜合所得淨額未滿新台幣1,210,001元者)。
三、補助金額:裝置額度為每人每顎上限新台幣2萬元,全口雙顎上限為新台幣4萬元
四、申請程序:
本院為合約醫院,符合資格之民眾請持健保卡、身分證向本院牙科提出申請,經牙醫師評估後,提出診治計畫送衛生局審核,通過後開始假牙裝置作業。
※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聯繫本院牙科:06-6351131#2208 |